iphone基带丛林社会,不是因为缺少法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15年08月30日丛林社会宝安义工网,不是因为缺少法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导读:1、当人们要求政府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解决某个问题时,就是把政府放在真正的法律之上,把政府视为无所不能的“上帝”。iphone基带2、当人们乞求于实证法时我女儿瑞英,也就意味着乞求国家暴力,乞求用国家的暴力来对付个体的暴力。这些不喜欢个体暴力的人无意中拥抱了更大的国家暴力大潮如歌。3、法律的进步并不在于添加新的法律代嫁狂妾,而在于减少那些限制人们正当权利的恶法。
“刺杀辱母者”一案引起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法律专业人士往往从法律条文和具体的司法程序角度进行探讨,也有的论者则认为是法律缺位造成的,可以设计或引入一些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保护高利贷的法律,陪审团制度和个人信用破产法等等,这些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提出这些观点的人忽视了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所依赖的那个基础。众所周知,欧美之所以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其基础是“信仰”,假如只是简单地把陪审团等制度引入,而没有信仰的根基暗血部队,那么把国外的法律引入中国可能就是南橘北枳。
一、信仰层面的法律与实证层面的法律
在这里,我们把法律区分为“信仰层面的法律”与“实证层面的法律”。信仰层面的法律,简单地说,就是对他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的尊重,对“自然法则,自然权利”的敬畏之心;实证层面的法律指为达到某个目的而人为设计的法律。我们认为假如只是增加一些实证层面的法律,而忽视了信仰层面的法律,没有对法律的信仰,那是于事无补的。
这种法律根植于人的内心,斯密说,人的内心都有一位“公正的审判官”,信仰层面的法律也可以理解为这位公正的审判官说要求的法律。斯密强调道德情操、同情与共感,但这些很少被人,尤其是中国人视为法律,人们只把他们归为道德范畴,但实际上道德情操与法律是不可分的,如法官利用实证法作出判决时,会从自己内心的道德情操出发,考虑别人对他的判决是否公正的判断,他在乎别人心中自己的形象。假如内心的审判官失灵了大约克,其他法律也将形同虚设。
实证层面的法律本身必须源于信仰层面的法律,它们是人们行动的产物,当这些法律的有效性得到社会的检验时,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把这些法律确认下来,“立法”只是事后的追认,是对良好规则的“发现”,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个体追求最大化就会产生好的法律,只有那些信仰或者遵循正当的抽象法则的行为才能产生好的法律。政府本身也应该是这一过程的产物,作为实证法的一部分而存在,良好的政府也必须是源于信仰层面的法律的,也即政府不能与信仰层面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相比之下,哈耶克并未多谈信仰层面的法律问题,他主要从“演化”与“立法”两个方面区分法律崔走召,王敏彤这是为什么?笔者认为信仰层面的法律在哈耶克那里是已经是一个给定的理论背景,因为他一直就生活在那样的社会中,在那里,所谓“自发的规则”是由“人性的自然法则”背书的,法律是由自然法为“根基”逐步演化而来的,他已经把这一背景视为理所当然,所以他不多谈不意味着那不重要维和粽子,但这一背景在中国是缺乏的。另外,奥派的朋友们在谈到自然法时,往往把自然法视为一个“理性”问题何权谋,而不是一个与“信仰”相关的问题,尤其是罗斯巴德与霍普等人的作品会给人这样的印象,但或许应该这么说,在经济学方法层面讨论自然法,可以把不谈它“信仰”的那一面,而只谈“理性”,但作为“法律”的自然法必然是与信仰有关。
二、增加国家的暴力并不能减少私人的暴力
当人们要求政府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解决某个问题时,就是把政府放在真正的法律之上,把政府视为无所不能的“上帝”宅门记。政府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法律是由具体的人去实施的,那么问题来了山财培训网,谁来监督这些具体执法的人呢,谁来保障他们执法的公正性呢?实际上领主世界,实证法越多,个体的权利可能就越少配色宝典,执法部门的权力就越大,他们据以谋取私利的手段就越多。法律进步的方向不在于添加新的法律上,恰恰相反,在于减少那些限制人们正当权利的恶法。
我们对那些人为设计的实证法没有信心,是因为任何实证法都要借助于国家暴力才能实施。人为设计的实证法是解决某个问题而设计的法律,是“暴力之法”飞叠杯。当人们乞求于实证法时,也就意味着乞求国家暴力,乞求用国家的暴力来对付个体的暴力。这些不喜欢个体暴力的人无意中拥抱了更大的国家暴力,助长了国家暴力,这是他们所欲求的结果吗?增加一种暴力并不能减少另外一种暴力,当政府的权力因为不恰当的实证法而扩大时,又进一步摧毁信仰层面的法律,使社会陷入到恶性循环中。
当人们认为只能用(国家的)暴力才能解决(私人的)暴力问题时,这本身就意味着一个最大的法律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缺位的体现。笔者曾问一位丹麦朋友,丹麦社会成功的秘密是什么,他的回答是“人与人之间有信任”,这也让笔者想到梁漱溟的一篇文章《丹麦的教育》,他说丹麦的教育是“爱的教育”,是以品性感应品性的教育,这里,爱与信任正是信仰层面的法律的体现。使一个社会变得丛林化的,不是缺少具体的法律,而是缺少爱与信任,讨债者对于欢母亲的侮辱正说明这一点,他们缺乏对人的权利最起码的尊重。但同时,社会舆论对讨债者这种行为的声讨以及对于欢的同情,也让我们看到这个社会的一丝希望。
这里并不是说可以用道德来替代法律,“以德治国”什么的,而是强调实证层面的法律要来源于信仰层面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被尊重铁板甲鱼,才会有效,后者是前者的最根本保障。这两种法律也是相互作用的,实证层面的法律的有效实施,也可以促进人们对信仰层面的法律的信心。
三、结语
乞求政府制定更多的法律是“自上而下”的思路,如前所述明金星,这未必有效。法律的希望在民间,在于个体点点滴滴地去做符合自然正义规则的事情,使良好的的法律得以自发出现,“自下而上”地推动改变的发生。
法律就在我们的心中,她从不缺位,重要的是唤醒她。
长远而言,是观念妮可妮可妮,因而也是传播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哈耶克